市外转诊程序
(1)市外转诊要求:
1、转往医院必须是本省省级以上公立医院;
2、市外转诊只能按病情选择一所医院,一次有效。
(2)市外转诊条件:
1、经本市二级或三级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附会诊单、检查报告单)。
2、诊断明确,治疗有明确有效的方法,并符合基本医疗范围。而本市无条件(无此设备或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3、明确诊断的恶性肿瘤(包括血夜病)、脑血管意外及后遗症、结核病、精神病、风湿疾病不准予向外地转诊。
(3)市外转诊程序:
1、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参保人员,先由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填写《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一式二联),经科主任签署意见,由所在医院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审核,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同意或出具证明;
2、参保人员持申请表与证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可转外地诊治;
3、向外地转诊应省、国家(北京或上海)医院逐级转诊。
(4)市外转诊费用审批报销办法:
1、市外转诊的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垫付。患者出院后凭《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第一联、出院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或医嘱)复印件、费用清单、有效费用单据和本人的医疗保险证、IC卡,报市医疗保险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销;
2、市外转诊期间,患者在门诊发生的费用由患者自负;
3、凡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而自行转诊、自找医院、自购药品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