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疾病门诊
(一)病种:
1.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
2.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
3.结核病人的监督化疗;
4.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
5.精神病;
6.慢性糖尿病并发症;
7.II度以上的心衰;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风湿性(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多发性肌炎、硬皮病、强直性性脊椎炎);
10.眼底病(出血、渗出)的激光治疗;
11.心脏换瓣后及支架后抗凝治疗;
12.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
13.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治疗;
14.需激素替代治疗的相关疾病;
15.慢性肾炎、肾病;
16.脑血管病出院后一年内两次固定方案门诊输液;
17.直接导致住院的结果阳性的入院前大型特殊检查(CT、MRI、ECT<放射性核素扫描装置>,内窥镜()在门诊抢救死亡的医疗费用。
(二)审批程序
1.医生填写特殊疾病门诊申请表;
2.以往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检查化验单;
3.本单位证明,医保证及复印件;
4.带以上资料到医保办审批,一经认定一年内有效,每3个月复审一次。每次用药不超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