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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门诊程序

字体【   发布时间:2009-04-28    文章来源:
 

  特殊疾病门诊

  (一)病种

  1.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

  2.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

  3.结核病人的监督化疗;

  4.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

  5.精神病;

  6.慢性糖尿病并发症;

  7.II度以上的心衰;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风湿性(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多发性肌炎、硬皮病、强直性性脊椎炎);

  10.眼底病(出血、渗出)的激光治疗;

  11.心脏换瓣后及支架后抗凝治疗;

  12.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

  13.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治疗;

  14.需激素替代治疗的相关疾病;

  15.慢性肾炎、肾病;

  16.脑血管病出院后一年内两次固定方案门诊输液;

  17.直接导致住院的结果阳性的入院前大型特殊检查(CT、MRI、ECT<放射性核素扫描装置>,内窥镜()在门诊抢救死亡的医疗费用。

  (二)审批程序

  1.医生填写特殊疾病门诊申请表;

  2.以往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检查化验单;

  3.本单位证明,医保证及复印件;

  4.带以上资料到医保办审批,一经认定一年内有效,每3个月复审一次。每次用药不超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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