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1日至11月30日,我市启动2016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基本医保的年度支付限额为12万元,大病保险的支付限额为25万元,参保居民每年最高可报销37万元。请留意这些变化:
变化一 各类缴费标准提高。
●各类学校学生、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被征地农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由40元调整为100元。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由150元调整为200元。
变化二 35种特殊疾病门诊中,以下病种报销比例由60%提高至80%,其他按定额报销的病种报销标准不变。
●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 ●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
●结核病化疗 ●器官移植抗排异
●血友病 ●丙肝干扰素治疗(48周)
●门诊进行的康复治疗(按规定疗程) ●门诊抢救死亡的医疗费用
●小儿手足口病(甲类按80%、乙类按70%比例报销)
变化三 普通门诊待遇更加惠民(本条款在东方医院社区中心执行)。
此次政策调整后,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
●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变化四 婴儿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医保。
●新出生的婴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年底,当年缴纳的只是新出生婴儿当年医保费用,须于当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另行缴纳次年的医保费。
●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未办理参保缴费的,不能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变化五 连续参保缴费满9年,住院报销比例最高达89%。
●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在我市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80%。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从2007年至今连续参保缴费满9年的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69%、79%、89%。
缴费时要注意这些
●缴费时间: 8月1日至11月30日
注意:逾期不再受理缴费。凡不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将不能享受明年全年的各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各类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注意:此次缴费后,参保大学生享受待遇时间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参保居民和其他学生享受待遇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需要续保的城市区已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居民医保卡,直接就近到中行或洛阳银行营业网点自行缴费。
温馨提示
●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
●居民无须另行缴纳大病保险费,全体参保居民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市区咨询电话和咨询地址
●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热线:12333
●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69933565,洛龙区开元大道286号市社保局服务大厅20号窗口。
●中国人寿保险洛阳分公司健康保险部:63341259
●医疗保险卡挂失电话:96699
●洛阳银行四个支行网点可补办医保卡:洛阳银行营业部、江西路支行、西工支行、金业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