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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东方医院医务人员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的制度与措施

字体【   发布时间:2011-05-23    文章来源:
 

   为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和管理的水平,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鼓励医院全体员工参与病人的安全管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不良事件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第二条根据医疗不良事件所属类别不同,我院划分为7类:

   1、医疗不良诊治:包括错误诊断、严重漏诊、错误治疗、治疗不及时、院内感染等。

   2、不良治疗:包括错用药、多用药、漏用药、药物不良反应、输液反应、输血反应等。

   3、意外事件:包括跌倒、坠床、烫伤、自残、自杀、失踪、猝死等。

   4、辅助诊查问题:包括报告错误、标本丢失、标本错误、检查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等。

   5、手术相关问题:如手术患者、部位和术式选择错误、患者术中死亡、术中术后出现并发症、手术器械遗留在体内、住院期间同一手术的再次手术、麻醉相关事件等。

   6、医患沟通:包括医患沟通不良、医患语言冲突、医患行为冲突等。

   7、其他非上述导致医疗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医疗不良事件上报医患关系办公室,医患关系办公室根据所属类别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即医疗不良事件通知医务科;护理不良事件通知护理部;院内感染相关不良事件通知院感科;药品不良事件通知药剂科;器械不良事件通知采购供应科;设施不良事件通知总务科;服务及行风不良事件通知纪委;安全不良事件通知公安科。

   第四条发现或发生不良事件后,当事人填写《医疗不良事件报告表》(见附件),记录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采取的措施等内容,上报医患关系办公室,医患关系办公室24小时内分类通知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一般不良事件要求24小时内报告;遇到各种意外事件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死亡的紧急情况(如意外坠楼、术中死亡、住院期间意外死亡等),立即电话报告医务科、医患关系办公室及主管院长;节假日期间应立即先报总值班。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调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最大限度的降低受害人的损失。认真查找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因素及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对策及整改措施,督促相关科室限期整改。

   第七条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不良事件后,医院启动《重大医疗不良事件和医疗过失行为应急处理预案》。

   第八条职能部门处理后,将《医疗不良事件报告表》反馈至医患关系办公室,由医患关系办公室统一备案。

   第九条医患关系办公室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适时参与、关注事件的处理。

   第十条医患关系办公室每季度对收集到的不良事件报告进行分析、汇总,在全院进行公示。定期不定期组织医疗服务质量监督委员会跟踪不良事件的整改效果。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对主动报告且积极整改者,视情节轻重可减轻或免于处罚。对阻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者予以200~2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凡对医疗不良事件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的处罚,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由此引发纠纷或事故的按《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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