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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复印制度及流程

字体【   发布时间:2013-05-10    文章来源:洛阳东方医院
 

一、病案科具体负责实施病案的调取和复印。

二、病案复印分为简化程序和非简化程序两类。

三、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案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四)公检法机构

四、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申请人为公检法机构工作人员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和介绍信。

五、病历复印简化程序

(一)临床经治医师开具经管病人《病历复印申请单》的范围:

申请复印病历的种类是:职工医保、城镇医保、新农合医保、特殊疾病门诊、生育保险、大病医保、工伤保险、低保及各种商业保险,转诊、伤残鉴定。

(二)病历复印的内容

临床经治医师开具复印病历的内容是: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技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手术记录单、分娩记录单、医嘱单、出院记录。

(三)病历复印流程

1. 临床经治医师:确认患者/受委托人。当患者提出复印病历要求时,按照患者不同医疗保险理赔要求提供的病历内容,在“病历复印申请单(简化流程)”上开具相应的复印内容。

2. 患者/受委托人持该申请单下联到病案科进行病案复印,签章。

3.受理病历复印时限:归档住院病历的复印在病人出院后7个工作日起受理,由病案科负责;在院住院病历的复印在病历书写规范的各项记录完成时限后受理,由病房派人送至病案科,病案科负责复印盖章。病案不能交由患者个人或家属拿到病案科。

4、允许复印内容:急诊病历、首页、入院证、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各项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医嘱单等客观资料。

5、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疑难讨论记录、死亡讨论记录等主观病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在复印范围。

6、病历复印申请单及申请人有关证明材料留档备查。

六、非简化流程病历复印

(一)涉及医疗纠纷病历、司法机关复印病历、患者要求封存或复印纠纷病历时,不适用简化程序。

(二)申请人到医患办开具《病历复印申请单》,持单至病案科按规定复印办理。

(三)封存、启封病历的必须在医患办、病案科、患方三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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