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程序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院住院时,由门诊或急诊医师开具住院证,并记录门诊病历。参保人员持以上手续,到该医院医保管理组织审批后,办理住院;夜间急诊可次日补办。
2、在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时,需将个人医疗保险证、IC卡、住院证、门诊病历押金,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个人负担部分和自费部分的费用。
3、住院后,值班人员应依据参保人员住院床位标准,安排床位;安排超标床位时,应征得病人家属同意,超标准部分自费。
4、经治医师对患者检查治疗时,凡属自费项目、自费药品,需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患非统筹基金支付或非住院疾病需治疗时,医师需单独开具处方,并告知病人用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在医嘱中注明自费。
5、病人住院期间,医院必须用时向病人提供一日费用清单;病人或家属有疑问时,医务人员应给予解释;家属也可通过自动查询系统查询。
6、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如该医院诊治困难,应及时为病人办理转院。
7、医院为病人办理出院手续时,经治医师应将出院记录记入病人的门诊病历,认真交侍有关出院事项。病人或家属持出院证、住院押金单据,到住院处结算住院起付标准、个人负担和自费项目费用。医保办人员应把统筹基金费用和个人挂钩费用,记入病人医疗保险证。结算时的费用汇总清单需有病人或家属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