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根据洛政办〔2014〕41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7月1日起,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即IC卡)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其家庭成员及亲属住院就医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健康体检费用。流程:患者出院后在结算窗口由IC卡提供人填写一份《洛阳市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代付住院医疗费申请表》,即可办理代付医疗费业务。
参保职工工作调动时,经本人申请,个人医保账户余额可随之转移,也可以直接支付给本人
2014.7.30
医保、农合办
豫公网安备 410305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