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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东方人民医院接收临床及医技进修人员管理规定

字体【   发布时间:2025-12-08    文章来源: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进修人员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院制度及《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详情要求如下

 

第二章  进修人员接收规定

(一)进修人员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医德医风。

2.具有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具有正规本科、专科、中专学历且派出单位为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工作满两年的正式医务人员。

3.年龄不超过50岁(包含50岁)

4.不接收怀孕人员或者在进修期间存在有可预见性的事务例如:提职晋升、考试、答辩、备孕等情况,请改期申请来院进修。

5.医技人员原则上需具有临床医学检验技术资质证书、医学影像技术资质证书,中专以上学历,且具有1年工作经历;康复师需具有康复医学治疗技术证书,中专以上学历,且具有1年工作经历;药师需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具有1年工作经历。

6.申请人到科教科申领或从官网下载附件《洛阳市东方人民医院医(技)进修人员申请表》《洛阳市东方人民医院医(技)进修人员登记表》,认真填写后由申请人科室主任及主管院领导签字。每年招收的进修生,均需提前半个月报名。

(二)接收进修期限

门诊医技科室、临床科室至少3个月,进修期满3个月以上且无医疗差错事故、无投诉者方可发放结业证书。部分科室可根据专业特点只接收6个月以上进修人员。

(三)进修费用

我院协作/联盟单位人员免进修费(需要报名时提供相应证明),非协作单位进修费100元/月。

(四)进修报到时需准备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洛阳市东方人民医院进修人员申请表原件(需单位签字盖章)

2.进修本人所属单位介绍信原件(所属单位应与执业地点相一致),需注明进修学员姓名、进修时间、进修科室(需单位盖章)。

3.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临床医学检验技术资质证书/医学影像技术资质证书/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康复医学治疗技术证书、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4.近期一寸照片4张(非红色底版)

5.携带工作服(无字白衣)

(五)进修住宿安排:所有进修人员食宿自理。进修期间,工资、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凡进修期间出现的个人医疗费用,由本人或原单位承担。进修期间进修医师导致的医疗纠纷,由原单位负责。

(六)其他:1.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擅自接收进修人员,对科室擅自接收的进修人员一律不予补办进修手续,发现后立即退回原单位。如因此出现任何责任事故,由接收科室及本人负责。

2.省、市内学术交流活动,科室定期业务学习、进修人员均可参加。

 

第三章  进修人员管理规定

(一)进修人员必须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上岗前进行岗前培训。

(二)进修期间每天考勤打卡。

(三)进修期间不安排探亲假、寒暑假、不累积假期。节假日随科室安排,不得擅自离岗,一经发现,终止进修。进修半年,病事假不得超过1周;进修一年,病事假不得超过2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进修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提供给医院书面证明材料,报科教科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结束后需补齐所缺考勤。

(四)进修期间不得擅自中途转科,进修所在科室和进修人员均不能擅自更改进修专业和进修期限,如需延长或提前结束学习,提前一周持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证明报科教科,办理有关手续,科室不得擅自批准延长进修时间或提前结束进修。违者不予发放进修结业证书。

(五)各科室应设有专人负责进修生管理事宜,主要负责安排进修生的学习、工作、并督促完成进修生学习计划。进修生必须服从科室进修管理人员的安排。

(六)进修人员必须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开展各种诊疗活动,不得自行处理。

(七)进修人员要爱护医院的一切财物,不得擅自拿走或损害我院各种资料、标本、器械,损坏或丢失公共财物要照价赔偿。

(八)进修人员不能与病人拉关系,收受钱物,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进修。

(九)进修人员在进修期满时填写进修鉴定表,经科室审核同意上报科教科,并办理离院手续后方可离院。

(十)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有特殊贡献者,医院有关领导要予以表扬,并写出书面材料通知其所在单位。作风恶劣或犯有严重错误者,由科室写出意见报科教科,经主管院长同意后,连同材料及本人一起送回原单位处理,触犯刑律的,送司法部门办理。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进修退回原单位

1.无组织、无纪律,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不改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3.偷窃国家和私人财物(含开搭车药、收受红包、回扣)者;

4.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发生责任事故者。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办理结业证明

1.进修期限不足3个月

2.考勤不达标

3.督导检查时发现两次不在岗

4.请假逾期3日未归

5.进修期间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或投诉

 

第四章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附件1 洛阳市东方人民医院医(技)师进修人员申请表

附件2 洛阳市东方人民医院医(技)师进修人员登记表




友情链接: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洛阳市康复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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